一、全市各类企业必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由现行的各8%-12%暂时调整为各5%-12%,具体比例由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需要在这区间自行决定。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调整为12%。
三、缴存基数仍按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单位连续亏损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4%;
2、单位连续亏损满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3%;
3、单位连续亏损满18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2%;
4、单位连续亏损满24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缓缴
1、单位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2、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单位停发工资的。
(三)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具体程序和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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