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即以借款为例,主债务就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借的本金。因此,主债务履行期就是债务的履行期限,而债务的履行期限一般都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三年之后,债务转为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具有要求强制履行债务的权利。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有约定吗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为前提的,保证期间也应当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那么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起始点就难以确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一定的宽限期。
债权人提出合理的宽限期后,就会使原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也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明确。因此,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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