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因表达为抵押物的灭失,而不能说是抵押权人灭失。若在反担保中抵押物发生灭失,若抵押物的灭失发生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那么反担保中的抵押权人应当行使其对抵押财产的保全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增加担保,若抵押权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便可请求反担保中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直接提前行使抵押权。
反担保的作用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担保制度的衍生,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2、反担保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定。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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