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女工的劳动权利值得特别保护P>女工体力普遍比男工差,特别是女工在“五期”(月经、妊娠、分娩、哺乳、更年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因此,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女工对有毒有害因素的敏感性普遍高于男工。此外,高噪声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会对女性生殖功能和身体产生有害影响。为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生产过程中对女职工的伤害,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应当提出以下要求:(一)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内的岗位书面通知女职工。(三)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减薪、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四)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5)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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