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的对称。即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人的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是由上诉行为确定的。享有上诉权、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被提起上诉的人则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诉讼地位仅仅是由上诉行为以及上诉行为的先后顺序而决定的。
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下痒村。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红根,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温州市豪里特装饰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温州市蒲州三期工业区14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毅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温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又于2006年9月29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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