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在受托人的活动中,双方将有几种法律关系:受托人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交易者与第三方之间的销售合同关系,以及客户与受托交易者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受托交易者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受托交易者完成委托事务的关键
受托交易者为客户处理事务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建立关系。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为客户的利益与作为合同一方的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由于受托人是合同的一方,他必须直接享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在从事贸易事务时,受托交易者是否告知第三方其作为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方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并不影响受托交易者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效力,因为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异议。发生违约并追究违约责任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向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权利,只能向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权利,行纪人不得以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只能先承担责任,然后对委托人行使追索权。同样,第三人违反合同的,委托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只能向行纪人请求。此时,受托人不得以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并履行义务后,委托人将行使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此外,如果受托人与第三方约定,受托人履行义务时有附加条件,委托人在委托行纪人处理事务时,虽未附加该等条件,但仍应遵循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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