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是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①代理证券发行;①代理证券买卖或自营证券买卖:③兼井与收购业务:④研究及咨询服务;⑤资产管理;③其他服务。如代理证券还本忖息和支付红利,经批准还可以经营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及鉴证、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等。
目前,我国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类是证券专营机构,即专门从事与证券经营有关的各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另一类是证券兼营机构,即通过设立的证券业务部经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
我国的证券公司、多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截至1997年底,我国共有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237家,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业务部2000多个,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十万多人。
投资银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券公司。其所以叫投资银行,这是人们为区别商业银行而形成的一个理论卜的称谓。这种称谓起源于30年代大危机之后,美、英等主要闷家采取广银行业与证券业相分离的金融体制,将以证券业务为核心的投资银行业务和以存贷业务为核心的商业银行业务截然分开。因而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在实际业务中,投资银行并不称作XX投资银行,而是叫做XX证券公司,或XX公司,例如摩根·斯但利公司、美林证券公司、野村证券公司、高诚证券公司等等,它们都是投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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