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审理的是:
1、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变、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变判决;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非法缺席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开庭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开庭之前人民法院的准备工作非常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人民法院受理,在开庭前三天,原被告才能收到开庭通知书。如果原被告没有任何的特殊情况,应该准时出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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