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对于拒绝理赔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通常定为两年,自其知晓或推定应当知晓保险事件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人身保险领域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法定诉讼时效期则设定为五年,同样从其知晓或推定应当知晓保险事件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至于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类型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法定诉讼时效期则设定为两年,同样从其知晓或推定应当知晓保险事件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法定诉讼时效期为五年,同样从其知晓或推定应当知晓保险事件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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