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在任何地方立遗嘱,只要该遗嘱是老妈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都是合法有效的。为什么一定要公证处公证呢?因为没有公证的遗嘱,一旦母亲去世了,没有人能够证明遗嘱上的字和签名是母亲笔写的。如果是在律师事务所写的,并且有两名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律师代书并且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也是合法有效的。
一、如何立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立遗嘱有效需要什么条件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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