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就诊的时候摔倒,如果是医院未能及时清理地面致使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过客经过时摔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医院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补充:
在医院就诊时摔倒,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3、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4、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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