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时,一般应收集好以下证据: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等;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九项措施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315当日,由陕西保监局、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消费者协会、华商报社共同主办,华商网全程网络支持的陕西保险业315宣传日活动在西安隆重举行。在活动现场,记者获悉,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将于2010年推出九项便民服务措施,在升级保险服务的同时,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推出的九项服务措施包括:加强西安市四个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管理;加大车险保单、赔案阳光查询工程的实施力度;每季度对各产险公司理赔质量指标实行行业通报;在车险报案、查勘定损、理算赔付、后续服务等环节逐步统一行业服务标准;开展银邮保险市场的专项自律检查,防范和制止宣传误导客户等行为;对具有代客户签名、体检、挪用侵吞保费等行为的保险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对寿险公司服务网点实行评级和授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保险虚假赔案专项行动,对欺诈车主、恶意扩大车辆损失的修理厂和行业查勘定损人员实行行业通报和媒体曝光;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解处理机制,公布行业信访投诉电话,引入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方式,快速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建设诚信保险行业成为此次活动的主题。当天活动现场,在陕注册经营的37家产险、寿险公司和陕西省保监局、陕西省保险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共40家单位到场接受消费者们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保险消费者的信心。许多消费者表示,监管部门应经常举办此类有益于消费者的活动,让保险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及隐患得以透明、快速的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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