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类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当抵押人故意毁损抵押物,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如抵押物为房屋时,抵押人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擅自拆除房屋装修物品乃至擅自拆除、毁损房屋),抵押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抵押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补充:
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全文5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