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财物构成抢夺罪要视情况而定。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未满18岁或者是属于被教唆犯罪的以及主动投案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夜间驾车抢夺财物,构成抢夺罪怎么量刑
2008年4月25日晚,被告人贺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湖南省湘乡市北门农业银行附近时将路人王某的手提包抢走,并驾车逃离现场。据悉,被抢包内装有200余元现金以及手机一部。此后,贺某采用同样手段多次在湘乡市、韶山市城区疯狂抢劫12起,抢得财物价值共计11120元。2009年10月1日,外逃的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构成抢夺罪怎么量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因此,湘乡市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一审宣判后,贺某不服,已提起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第一,已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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