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复印件和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权利;(二)审核相关材料和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作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评估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如果部分事项达成一致,应在裁决中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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