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没有次数限制,但多次领取后,还能否再次领取与缴费年限和已经领取的期数相关。在领取过一次失业金之后,缴费年限需要重新计算,必须再一次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时间,才能再次领取失业金。
如果职工在领取过一次失业金之后再次失业,那么第二次失业金的领取时长,为本次领取时长加上上一次未领取时长的总和,但累计不能超过两年的时间。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金领取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失业了就可以领取,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失业前,公司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失业保险满1年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包括下列情况: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合同到期);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个人原因离职、合同同到期个人不续约离职这些都不在失业险所规定的“失业”里面,都不能领取到失业金。
3、劳动者已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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