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的人主动去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体现。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从而有效地实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总则分则双重立法例,即混合式立法设置,自首制度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作出双重规定。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法定分类。在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自首(或称典型自首)、第2款规定了准自首(又称非典型自首、特殊自首、余罪自首);同时,在分则第164条第3款、第390条第2款、第392条第2款又特别分别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三类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刑法总则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而刑法分则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具体性规定,但分则规定的适用于个别犯罪的特别自首不是对总则规定的简单性重复,它有其独特的功能作用。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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