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应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时间:2023-08-14 11:45:50 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理解产品缺陷?其主要有哪些类型?

产品缺陷可分为三类如下: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伤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

产品类型如下:

1、服务产品。服务产品通常是无形的,是为满足顾客的需求,供方(提供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和顾客(接受产品的组织和个人)之间在接触时的活动以及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并且是在供方和顾客接触时至少需要完成一项活动所产生的结果。例如,医疗、运输、咨询、旅游、教育等都是服务产品;

2、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由计算机和智能设备可读的数字信息组成,需要硬件平台或环境的支撑。软件产品通常是无形的,并以方法、记录或程序的形式存在,如计算机程序、信息记录等,例如:微信、QQ、淘宝;

3、硬件产品。硬件产品通常是有形产品,可以作为软件产品的支撑平台和环境,如电视机、元器件、建筑物、机械零部件等。硬件产品具有可数的特性,往往用数量描述(例如:几台电视机、几个零部件),例如:电视就是硬件产品,而节目就是软件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指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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