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允许对车辆进行暂扣
暂扣车辆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财物或者人身自由的暂时性控制,因此暂扣车辆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
(2)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
(1)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2)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以及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
(1)行政处罚是为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2)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
三、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可以提起复议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提行政复议。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可以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而行政强制措施也是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所以是可以按照行政复议的程序进行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n(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n(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n(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n(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n(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n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