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是哪些内容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二、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是什么
1.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向领取人主张返还。
2.报酬请求权,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3.留置权。领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门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或承诺给拾得人的报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三、拾得遗失物之债有哪些特点
拾得遗失物之债的特点如下:
1.遗失物是具体的物;
2.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
3.是否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遗失物的认定;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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