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如何区分
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挪用资金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用。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资金。
三是犯罪的客体不尽相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四是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产挪作他用。因其主观上准备归还,故一般不采取涂改帐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而职务侵占罪的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二、职务侵占属于哪一类犯罪?
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是结果犯。
职务侵占罪是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规定的,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所以,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是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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