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守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义务。
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等相关情况
(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七)公安机关内部电脑主干网、局域网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
(8)不应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站地址
(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
(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11)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十二)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统计数字及情况;
(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14)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15)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考资料和内部教材;
(十六)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会状况动态和综合状况
(十七)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安机关传唤的规定
公安机关传唤的规定如下: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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