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4日,陈某将机动车停放在某商场门前,到该商场购物。当陈某购物出来时,发现机动车丢被告盗。陈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破获该案。同年7月13日,某地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肇事车辆正是陈某被盗的车辆。伤者在无法向肇事人追偿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陈某承担事故损失。
律师解答: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函》中规定,我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也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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