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征地补偿是按照什么标准发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和污水处理及学校建设,征收舒城县杭埠镇胡同村、龙安村、保靖村境内集体土地11.7797公顷,其中农用地11.2442公顷(耕地10.1758公顷)、建设用地0.5355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舒城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1.征收杭埠镇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6439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文件执行。在有关各方现场确认后根据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险范围。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涉及被征地乡镇政府征迁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被征地乡镇政府征迁部门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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