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造成人身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一、小孩在学校意外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否者将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将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能力人在学校受伤是由学校以外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为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二、学生在学校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孩子在学校碰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孩子在学校摔伤,责任该让学校来承担。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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