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举证指引
时间:2023-06-08 22:15:19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举证指引-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

2000年6月29日,李某驾驶摩托车左转弯时未开转向灯,与同向行驶的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闫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闫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超越前方的车辆时,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事故,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摩托车转弯时,未开转向灯,发生事故,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之伤经市公安局鉴定,左下肢残疾达五级伤残。李某与闫某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赔偿的焦点在于李某装假肤的费用。李某提出了某假肢公司出具的进口假肢的安装和更换费用的证明,主张安装假肢为12万元,每两年更换一次,一次两万元,李某现在29岁,更换至75岁,因此假肢费用一共是58万元。而被告闫某提出反对,认为残疾赔偿金里面已经包含了李某将来生活的费用,不需要再用假肢了,而且提出的假肢费用明显过高,完全背离了我国的国情。法院经审理,部分驳回了李某关于假肢的费用主张,而根据法院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假肢费用意见确定了假肢费用。

【依法分析】

关于假肢费用的合理性问题,有观点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不应列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或者只考虑首次配置费用。因为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其残疾状况而对其收人减少部分和生活质量降低部分的补偿,而残疾用具只是为了提高残者生活质量,已包含其中了。如果再全额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就等于做了双重赔偿。考虑首次配置费用,完全是一种安慰性的补偿,让残者有一个心理适应过程。本案中被告也是这种观点,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此观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中把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是作为并列的赔偿项目而设置的,不是合并的关系。其次,残疾赔偿金只赔偿了受害人因事故致残,其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造成职业妨害,影响其劳动就业,导致其实际收人减少或生活上的需要的增加的部分,起的是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责任;残疾辅助器具费才是对生活质量降低部分的赔偿,既不是补偿,也不是对生活质量的提高,起着民事责任中的恢复原状的责任。显而易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者的生活质量绝不会比当其身体健康,不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时高。全额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不是双重赔偿,也不是安慰性的补偿,而是致害者必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以部分残疾者无法恢复原状的客观事实来剥夺其他残疾者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弥补残疾,恢复一定程度生活质量的权利。主张残疾者此项权利更显法律的公正和司法为民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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