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寻衅滋事的文件
时间:2023-11-11 02:20:10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档是关于寻衅滋事笔录的模板,包括标题、讯问起止时间、讯问地点、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犯罪嫌疑人姓名等内容。在正文中,第一次讯问要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核对原案件材料,防止错拘错捕。结尾要求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有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正文内容因案情不同而有所差异,最终讯问笔录记录完成后,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字确认记录与当事人交待无出入。

寻衅滋事笔录模板: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仅写文书标题。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2、讯问起止时间。3、讯问地点。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5、犯罪嫌疑人姓名。正文: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尾部: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般无关人员肯定是不会接触到寻衅滋事的讯问笔录的,最终讯问笔录记录完成以后还会让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字的,寻衅滋事讯问笔录当中的正文因为要结合案情,所以所有的讯问笔录的正文都不会是一样的,然后结尾基本上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字,确认记录的和当事人交代的没有出入。

寻衅滋事模板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公然侮辱国旗、国徽罪,煽动、组织、纠集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举行集会罪,游行、示威罪,以暴力、威胁方法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搜查身体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举行集会罪,游行、示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搜查身体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举行集会罪,游行、示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搜查身体罪。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属于危害社会治安类犯罪,对国家、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犯罪分子往往公然侮辱国旗、国徽,煽动、组织、纠集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非法搜查身体、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

对于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犯前款罪,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仍然实施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其行为将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行为,则可能被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处罚。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仍然实施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其行为将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行为,则可能被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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