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朋友们,在此我们要明确指出,班主任并不能被视为学生在学习期间的临时监护人。
尽管班主任对于学生有着重要的保护和教导义务,但是这并不等同于他们在法律层面上所承担的监护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是其亲生父母。
若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父母不幸离世或者无法继续承担监护职责时,则应由他们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首要监护人进行确认;
其次是兄弟姐妹作为优先考虑的次要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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