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原告刘某购买电话机二部后,发现无CCC安全强制认证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故将商场及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欺诈。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刘某诉称,2008年1月8日在某商场柜台购买了工艺电话机二部,共计1360元。后原告发现电话机没有CCC安全强制认证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电话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同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四条规定,且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将商场及厂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货款并加一倍的赔偿共计人民币272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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