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无效是指在下列情形之一下,承诺的法律效力消灭:,它将失去效力:
(1)承诺被撤回
(2)延迟承诺
(3)如果承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并遭到要约人的反对,承诺无效
延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延迟承诺无效有两种延迟承诺的情况:
首先,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之外做出,因此存在延迟,
第二,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但是,由于邮政和其他原因,要约未及时送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内作出,超过有效承诺期,要约无效。对无效要约作出的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应当视为新要约。第二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发出承诺通知,根据正常情况,承诺通知可以在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而且迟到了。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这种承诺,他有义务向承兑人发出逾期通知。要约人及时发出逾期通知后,逾期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延迟发出逾期通知,逾期承诺将被视为非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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