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为不动产的,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涉外离婚财产处分有哪些规定
涉外离婚财产处分权具有如下相关规定:一般来说,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涉及个人财产的,除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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