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检查,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合并,(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代表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对公司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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