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专利法中“实质性明显缺陷审查”的适用范围,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范围之外,按照职权原则进行审查是一个例外,因此,有必要对“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作出界定。因为复审程序是在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基础上启动的,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在上述两个审查阶段,可以因发现专利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驳回申请,也可以因对驳回决定不服而申请复审。因此,“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审查”的具体适用范围必然因驳回决定的审查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发明专利申请中设立初步审查,主要是由于实质性缺陷审查的时间相对较长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内容经实质审查后公布的,可能增加同一领域、同一技术重复研究、重复投资、重复申请的概率,不利于经济的全面发展,因此,授予发明专利前,应当公布发明专利的申请内容。因此,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否提交了与发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形式的文件,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支付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实质性问题的审查。另一方面,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更深入、更全面的审查,特别是对申请保护的发明的现有技术检索,审查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最后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当然,在本次审查过程中,还将涉及初步审查的内容。正因为初审和实质性审查的范围、方法和内容不同,相应的审查程序必然不同。因此,上述差异所涉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范围也必须有所不同
在明确如何界定之后,我们就知道了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范围,这对发明专利的申请是有帮助的。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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