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或收购窃贼偷盗而来的手机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对掩饰、隐匿犯罪所得以及犯罪所得收益的罪行。
所谓“掩饰、隐匿犯罪所得以及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此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其所处理的物品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掩饰、隐匿这些物品的行为。
倘若行为人明确知晓所回收的手机系由窃贼所盗取,那么他便满足了此罪的构成要素。
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将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涉案手机的价值、犯罪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若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匿的,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若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5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