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12万元。被告范某、杜某各赔偿原告王某下余损失272569.45元的50%,计款136284.72元。
2012年1月24日农历大年初二,在外地工作的王某虎(原告王某之子)租乘被告杜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无营运证)去购买返程的火车票,途中,行至扶沟县桐丘路与新建路交叉口时,与被告范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导致三轮摩托车翻倒,乘坐人王某虎从车内甩出受伤。交警大队未对本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王某虎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8天,花医疗费10285.75元,2012年1月31日,王某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范某的小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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