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审法官会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当事人诉讼活动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审法官会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而如果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当事人则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审证据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二审证据的认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对一审证据的认定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证据的认定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2. 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误的;
3. 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虽不是伪造,但足以影响事实真相的;
4. 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的证或者系伪造的;
5. 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的;
6. 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互相矛盾的。
二审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上述认定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一审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同时,二审法院还应当对一审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一审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审法院在对一审证据进行审查时,应遵循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或足以影响事实真相、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的证或系伪造、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互相矛盾等认定原则。同时,二审法院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一审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确保一审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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