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伏扶贫政策及项目申请流程
光伏扶贫贷款是指农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政策性贷款。
1、光伏扶贫贷款的对象人群:
包括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2、借款人条件:
符合《公司法》有关要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企业具有国家规定的承担项目融资或建设(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企业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80%(含)以内,上一年度原则上要实现盈利;信用等级制A级(含)以上;财政部门提供最近三个年度有关报表,企业最近三个年度有关报表及最近月份财务报表;借款人为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扶贫投融资公司或新设法人原则上须在农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贷款项目条件:政府主导,列入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项目立项。取得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证明文件;
4、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预审文件,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相关规划许可文件;取得环评审批手续;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他条件,如明确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和扶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得地方政府确定运维企业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的证明文件等;
5、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光伏扶贫项目投资回收期、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宽限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6、贷款利率: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0~10%;
7、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方式贷款,担保额度须覆盖贷款存续期间贷款本息,可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形式。优化担保方案。
二、光伏扶贫政策补贴
1、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2、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3、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4、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5、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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