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己有扶养协议的叔叔死亡后,宋某在叔叔的遗产中找到一份6000元银行定期存单。因没有密码,宋某与银行交涉数月仍未取出钱来。6月17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因继承引起的存款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银行应向宋某兑付这笔眼看手不能动的遗产。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6月23日案件已经生效。
宋某的叔叔是抗美援朝战士,其生前无子女,妻子亦早已去世,年老体弱的他无人照顾,于是宋某与其儿子就承担了赡养叔叔的责任。2009年10月,在当地村委的见证下,宋某叔侄二人达成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叔叔的生老病死全由侄子宋某负责,叔叔去世后其财产全由宋某继承。此后宋某按协议照顾并赡养叔叔,第二年即2010年12月份叔叔因病去世,去世前留下一张6000元定期存单给宋某,但没有告知密码。
宋某料理完叔叔的后事,拿存单到银行要求兑现,但是银行以没有密码为由拒绝向宋某支付存单钱款。宋某即要求办理帐户密码挂失手续,而银行还是以无存款人本人申请为由拒绝承办帐户密码挂失手续。于是宋某向银行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并向银行出示了村委证明、身份证、遗赠协议等材料,证明存款是其继承所得的,不是偷来骗来的。但不论宋某说一千道一万,银行就是不同意兑付存单钱款,声称要领取存款必须提供密码。这样一来,宋某手拿着存单来来回回地与银行交涉,几个月过去了,还是没能解决问题。宋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向其支付存款6000元及利息。
在诉讼中银行辩称:即使宋某持有其叔叔的6000元储蓄存单,但因存款人已死亡,如果宋某是存款的合法继承人,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才能支付存款。当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由法院裁判。宋某未按规定提供继承权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宋某叔叔名下的存款给宋某。银行的拒付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责任。在法院判决银行向宋某支付该笔存款时,银行将及时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的叔叔到银行存款,银行出据定期储蓄存单给宋某的叔叔,据此双方已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存款关系,应受法律保护。2010年12月宋某的叔叔因病去世,其生前的财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宋某的叔叔无子女,配偶及父母、兄弟姐妹均已死亡,因此无法定继承人。宋某的叔叔生前与宋某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宋某的叔叔明确表示其去世后全部财产由宋某继承,该协议有当地村委的见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宋某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宋某叔叔生前在银行的定期存款6000元是事实,该存款属宋某叔叔的合法财产,其去世后,宋某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继承该项存款的权利。因此宋某有权要求银行据此兑付其叔叔名下的存款6000元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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