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和解又称谈判和谈判,是指在没有第三者主持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就纠纷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法。和解是历史上最悠久的纠纷解决方案。和解的本质是,对抗不仅消除了形式、行为,还消除了心理、感情。正因为如此,和解协议比以其他方式达成的协议持续性高,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
医疗纠纷中和解的优势
(一)自治性
同诉讼、仲裁及调解相比,和解最大的特点在于解决纠纷无须借助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和解是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与对话过程,这种过程实质上是纠纷当事方之间的一种交易活动。和解并不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它更像是促使当事方面对面的相互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手段。
(二)灵活性
形式和程序上的随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正由于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内容应包括事发经过、患者病情变化、赔偿金额、赔偿方式,还要说明争议解决后双方的要求和责任。无论何种合同、协议,签订时一定要读清内容再签字,部分案件中会出现为逃避责任,用欺诈手段骗取合同订立的情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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