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如决定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并且双方所提供的抚养环境以及孩子们的年纪、需求等状况大体相当之时,一般的情况下,男方并不需要向女方支付抚养费。
但是若有一方承办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条件远不如另一方优良,亦或是子女们在真实需求上表现出了显著的差异,例如某一方的孩子身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出现时,那么拥有较为优越条件的一方可能就有必要适当给予对方一些抚养费用,以便于平衡双方在抚养孩子方面所承受的压力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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