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逃税款行为的处理方式,应当遵循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构的管辖权。
如若发现当事人存在偷逃税款之嫌,可以向相关机构进行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举报中心的受理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税费及虚开发票、伪造印章、非法提供或获取发票等各类税务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凡有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制造伪造、变造、擅自销毁会计记录和凭证,或者对财务账目进行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甚至刻意隐瞒或不报应缴纳的税款,或者在接到税务部门通知后仍然不履行申报义务或蓄意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者,无论其是否已经缴纳了这些税款,均视为偷逃税款。
对于这类违法规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针对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税款及延迟缴纳的滞纳金进行追缴,经调查确认属于偷逃税费且数额较大的,还需额外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至1倍之间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依照法律予以严厉制裁,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样,负有代为扣缴义务的个人或企业若采用了上述违纪行为隐瞒或私吞已代为收缴或收取的税款,税务机构也会对于此类行为进行追查与严惩,处罚措施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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