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过程中,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实施个人信用审核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进行审核,双方信用报告中有四种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1。贷款或信用卡(信用卡)当前已过期;
2。单笔贷款近2年连续逾期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6期)以上的;
3。信用卡近2年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
4。有因信用不良而被起诉的记录。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逾期未付的款项已经支付,并且银行出具了还款证明,则可以接受贷款申请。因银行系统原因,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记录信息不准确,信用卡年费逾期的,银行应当出具情况证明,核实无误后受理贷款申请。此外,根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员工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并限制其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如果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诉讼,将取消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两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合并贷款额度:
配偶的配偶计算贷款额度包括两种情况,申请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其配偶在青岛缴纳住房公积金或持有绿卡。岛城户口将在省内其他城市缴纳。住房公积金将达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标准。另一种情况是,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配偶已在青岛市户籍,且住房公积金已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支付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可以合并计算。
对提取公积金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核:
对于提取公积金,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获得被查询人查询个人信用的书面授权办理下列业务时的信息。其中,员工在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时,需要辨别商业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另外,个人对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需要再次查询本人信用信息。
如果个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则需要再次查询其信用信息。应持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其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还款明细均需申请查询本人信用信息。本人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委托书/授权查询委托书。代理人查询他人信用信息仅限于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或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此外,代理人还应持有被查询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被查询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有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委托书/被查询人填写的授权查询委托书。被查询人提供身份证原件的,视为认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委托书》/《授权查询委托书》的签字授权。
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将移交公安机关:
此外,根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进行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还。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还,并在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员工信息上报所在单位。单位、职工或者其他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证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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