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的拘传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拘传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但对于证人是不会进行拘传的,对于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嫌疑人,才会进行拘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二、拘传和拘留的区别
1、文书不同。
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
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
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
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
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
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
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拘传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但对于证人是不会进行拘传的,对于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嫌疑人,才会进行拘传。
全文9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