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3-06-20 08:22:32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庆市律协刑委会主任、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非法经营罪是从1979年的投机倒把罪演变过来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225条,明确是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有三项,第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第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另外,还有第4款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刑法》第225条第4款规制的范围没有具体界定,导致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很多没有罪名直接对应的行为全部装入《刑法》第225条第4款,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他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介绍,刑法225条第4款——就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鉴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而产生的,是个兜底条款。他表示,鉴于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在该案中,如果原审法院不报最高法,那么判决是有问题的。

一、非法经营员工会坐牢吗

员工是否构成,要看其是否知道是非法经营,其参与了哪些事情,具体要看公安调查的情况,可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根据非法经营罪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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