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公示拆迁补偿方案的时间有多长?
时间:2023-07-04 09:42:31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拆迁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是没有作出规定的,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该及时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实施机制研究

(一)裁判研究官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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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应当在法官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择优选任裁判研究官。

裁判研究官的报名条件:

1.学历条件:应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个别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经省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条件放宽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十年以上,省级人民法院七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五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三年以上。审判工作仅指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工作,不包括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辅助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审判记录、协调、管理、辅助工作。

裁判研究官的考核指标:

1.在市级(地级市,下同)以上权威媒体上发表法学类调研性文章(500字以上)的情况。调研文章计分表如下:

表一:调研文章计分表

2.在市级以上调研性法学论文比赛中的获奖情况。获奖论文计分情况如下表:

表二:获奖论文计分表

3.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等市级以上权威案例载体上发表指导案例或案例评析文章的情况。发表案例计分情况如下表:

表三:发表案例计分情况表

4.审判工作中所承办案件的年均发还改判率。年均发还改判率计分情况如下表:

表四:案件年均发还改判率计分情况表

5.出版法学研究专著的情况。每出版一本法学研究专著,加100分。

候选人总得分为上述各项考核指标得分的总和。根据候选人所报的研究方向,按照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选任裁判研究官。

(二)裁判研究官的任期

裁判研究官的任期为三年,且不得连任。同一法官两次担任裁判研究官的间隔不得少于五年。这样安排有两个原因:其一,为了使裁判研究工作与审判工作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裁判研究官如果长期脱离审判实践,不亲自审理具体案件,其对案件发表的研究意见就可能与审判实际严重脱离,同时也不能发现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会缺乏研究素材。其二,国家设置裁判研究官之目的并不是将其培养成为法学家,而是将其培养成为理论型、精英型、学者型法官,以提高其本人和所在法院的裁判能力。在从事一段时间的裁判研究,自身理论水平和裁判能力均有较大提高后,裁判研究官就有责任和义务去审理本院较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使自身的裁判才能得以发挥,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在个案中得以检验,以回报国家对自己的培养。因此,裁判研究官的任期不宜太长,以三年为宜。不允许裁判研究官连任,可以避免同一批裁判研究官长期占据该位置,使更多的法官获得从事裁判研究,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能力的机会,从而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和裁判研究工作的共同提高。但裁判研究官从事一定时期(笔者认为以五年为宜)的审判工作并重新获得审判经验后,可以重新参加裁判研究官的选拔。

(三)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方向及人数确定

裁判研究官的人数因法院级别不同而应有所差异。裁判研究官也应有所分工,各自负责不同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因为术业有专攻,审判业务博大而精深,囿于时间、精力和兴趣,很少有人在各个审判业务领域内均能自由驰骋,有所建树。区分研究方向,可确保裁判研究官能够集中精力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问题,避免裁判研究广而不精,全而不深。目前可考虑先设立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个研究方向,待以后制度更加成熟时可继续细分。各级法院及各个研究方向裁判研究官人数可参照下表实施:

表五: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方向及人数设置表

对表五的两点说明:

1.民商事审判由于案件数量多,种类多,涉及法律条文多,需研究的问题多、发布的指导案例多,故各级法院设置民商事裁判研究官的人数应最多。

2.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由于涉及的法律争议和需研究的问题相对较少,故该两类裁判研究官人数应相对较少。基层法院可根据自身情况设1至2名行政执行类裁判研究官,同时负责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研究。

(四)裁判研究官的工作保障

裁判研究官从事裁判研究主要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学术期刊,上网浏览并下载学术论文,请教有关专家等方式进行。因此为其提供以下工作保障就显得必不可少:1.为裁判研究官订阅各类与裁判研究相关的报纸和期刊;2.为裁判研究官开通中国学术期刊网账号并定期足额充值,供裁判研究官下载学术论文;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订各研究方向裁判研究官的必购书目,各级人民法院应按书目购买书籍并分发给裁判研究官,供其研究之用;4.裁判研究官为裁判研究所购相关书籍可凭发票在本院财务报销。

(五)裁判研究官与专职调研员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大都设有专职调研员,负责本院的调研、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工作,并设有研究室作为专职调研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裁判研究官制度实施后,专职调研员的工作职责被裁判研究官吸收,法院系统无需再设置专职调研员岗位,现任专职调研员符合裁判研究官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裁判研究官的选任,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分流至各业务庭从事相关审判业务。同时,各级法院应撤销研究室,成立裁判研究官处,作为裁判研究官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

结语

正如一个优秀的篮球队员可以用自己一个点激活整个球队一样,裁判研究官制度这一崭新面孔的加入也可以激活法院改革这一庞大的球队,其与案例指导、审判委员会、法官遴选、法官培训这些老队员的完美配合无疑将会使这些伤病缠身的老队员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从而使整个球队能够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注释或参考资料:

1宋克宁:《论我国法官培训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以体制和机制为对象》,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2期;赵青、晏祥龙:《加强基层人民法官培训的几点思考》,载2007年5月31日《江苏法制报》。

2参见马运涛:《论法官职业化》,载2006年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王淑杰:《当代中国法官职业化问题研究》,载2004年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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