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9月10日,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间张某已支付李某三个月利息共计9000元。后因张某一直拖欠还款,李某于2012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1年12月10日后的利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已付的9000元利息如何处理,合议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
【分歧】
对本案张某支付利息9000元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法院应不予处理。理由是,自然人之间约定的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属自然债务,债务人完全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拒付。只有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才对尚未支付的利息进行审查,对超出法律限制规定的利息不予支持。债务人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依约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虽超出法律限制规定,但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视为债务人已经放弃了此项抗辩权,债权人应有权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而债务人无权要求债权人再返还或冲抵借款。如果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并支持返还或抵扣借款,必然有偏离法院中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公权力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已经给付的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应冲抵借款。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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