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给出了六个条件,需要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才能使交强险无法理赔。这六个条件分别是:机动车已被注销登记、机动车已停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投保人已重复购买交强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或赠送给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
以下条件需满足:1、机动车已被注销登记;2、机动车已停驶;3、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4、投保人已重复购买交强险;5、机动车被转卖、转让或赠送给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
机动车交强险如何办理?
机动车交强险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的强制性保险,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
机动车交强险的办理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办理保险合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合同。
2. 缴纳保险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将保险费缴纳到保险机构。
3. 领取保险单:办理完保险合同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到保险机构领取保险单。
4. 备案: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保险单备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便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查询保险信息。
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机动车的保险需求相符合,保险金额应当足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财产安全。
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3. 保险单的备案是交强险办理的重要一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将保险单备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交强险的办理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
机动车交强险的办理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在办理时需要注意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以及保险单的备案等细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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