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客体界定
时间:2023-06-11 11:13:17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实践中,由于会、统计数据直接关系到一些单位的经济利益和领导的政绩、荣誉。因此,少数行政领导总是想方设法让会、统计人员按其意志上报会统数字,而对那些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统计人员或举报人员,则以种种方式加以排挤、刁难,甚至打击报复。因此在统计工作和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将有助于维护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维护会、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9年制定的旧《刑法》准则中没有对会计、统计犯罪规定具体条款,《会计法》、《统计法》又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构成会计、统计犯罪以及比照刑法的哪些条款定罪量刑。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会计、统计违法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在追究会计、统计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可以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其中,侵犯会计、统计机构或会计、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对坚持原则的会计、统计人员打击报复,情节较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以报复陷害罪论处。以侮辱诽谤等手段对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侮辱诽谤罪论处。

修改后的新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同时设立了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一、主体。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这里的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非国有的;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这些单位的领导人才可能利用职权对会、统人员进行打击。单位领导人不仅指行政领导,也包括业务主管。

二、客体。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客体是会计人员、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会、统人员,不仅侵犯了他们的人身、人格、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因为《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并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中的会计人员,通常指各单位从事财务工作的财务人员、会计员、记帐员、出纳员、稽核员、财务主管人员,以及在各职能科室、车间、工地、仓库和附属单位工作的财务会计人员和专职核算员。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所指的统计人员,指从事统计活动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统计人员和兼职统计人员,专职统计人员指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兼职统计人员指除承担统计工作外,还承担其他工作任务的统计人员。对上述会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恶劣的,构成犯罪。这里指的依法履行职责,是会、统人员依据会计法和统计法而进行的工作活动。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主要指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偷税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对违法的收支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行为等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主要是指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行为。

三、表现方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

出现上述种种行为,如果是一般情节的打击报复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那么何为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同时也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规定,打击报复行为必须出自于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如果没有打击报复的目的,而是由于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粗暴,领导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对事实没有查清等原因,造成对会计、统计人员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害的,属工作上的失误,则不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四、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而且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的领导人。(2)侵害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指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四种人。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对象只限于会计、统计人员。(3)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是通过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的手段对四种人进行打击报复。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对会统人员除运用上述手段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打击会计、统计人员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领导人。(2)侵害的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任何人。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仅指会计、统计人员。(3)犯罪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目的是使会计、统计人员放弃抵制违反会计法和统计法的行为。(4)客观表现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有意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虚假告发他人。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表现是领导者对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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