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行政复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就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及其基本情况应当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法人或其组织的要写上具体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2.复议原因。大家,行政复议书中要简单说明一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
3.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这些在复议决定书中应予以体现。通常以申请人称和被申请人称两部分组成,也就是说,先由申请人提出问题,被申请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依据,再由复议机关作出对错评判的一般程序。
4.本机关查明部分。这部分是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它是复议机关如何解决复议参加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但要简明扼要,突出针对性。
5.本机关认为部分。这部分是复议决定书主文,必须做到简明、准确、合法,但不宜作过多的论证。同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和给予任何选择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执行上的困难。
二、行政复议书生效时间
行政复议书生效时间是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复议找哪个部门
行政复议找以下部门: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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