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问题
时间:2023-05-31 17:23:04 1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今天上午,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苏告诉记者,《强制第三者保险条例》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有关部门不了解什么是强制第三人责任,相关内容存在问题。

问题一:保险费率的制定存在矛盾

根据第六条的解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每家保险公司批准的保单不同,费率也会不同。但第二十二条规定,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的责任限额。也就是说,没有必要批准统一的条款和费率。政府将设定一个限度。

问题2:保险责任的划分不是今天的焦点:

由于有限责任限制,商业第三方保险不能取消。如果司机购买了两种第三者保险,在事故发生后,在没有先行赔付的情况下,应该先使用强制保险还是商业第三者保险?因此,应按比例划分赔偿责任,哪些责任应由强制第三人保险赔偿,哪些责任应由商业第三人保险赔偿。第五条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目前,外资保险享受的是国民待遇,这是不恰当的。

问题四:处理时容易造成很多麻烦

第44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投保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经营者,可以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其含义可以理解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取消。如果取消,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否能满足业主的要求。同时,该条款操作难度大,给消费者和经营者“三个月内处理”带来很大麻烦。今天上午,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郝*苏教授表示,强制第三者保险的推出不会影响商业第三者保险,因为它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如果强制第三者保险金额相对较高,很多人就不会选择商业第三者保险。不过,保险金额不应定得太高。以5万元为宜,主要是满足低端需求,因为如果投保金额高,对购买中低端车的人不利。第六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整体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第二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新闻来源

昨天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强制第三者保险条例》

机动车无责任提前支付人身伤亡保险费

昨天,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还没有出台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措施。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望解决无责任事故机动车的赔偿问题和保险公司能否拒赔的问题。根据规定,强制保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人身伤亡赔偿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这样,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多车相撞等事故时,人身伤害赔偿将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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